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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安徽安庆技师学院院徽、院训和学院精神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13来源:安徽安庆技师学院浏览:117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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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属各部门、各系部:

 

为更好的展现我院的风采,彰显学院特色,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增强学院凝聚力、自信心和自豪感,安徽安庆技师学院院徽、院训和学院精神,经过公开征集、综合评价、修改完善,集体审定,现对院徽、院训和学院精神正式稿予以公布,开始启用。各部门及各系部以此为契机,切实加强对院徽、院训和学院精神的学习和宣传,在日常工作和对外宣传时严格按照规范使用,以维护院徽、院训和学院精神的严肃性,维护学院的社会形象。

安徽安庆技师学院院徽、院训和学院精神是安徽安庆技师学院的标志和象征。它体现着学院的办学特色、办学理念和学院精神,是学院历史和文化的积淀、浓缩和发展,对增强广大师生和校友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增强广大师生的团结进取意识,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和广泛的影响。

希望广大师生要牢记院徽、院训和学院精神,深刻领会院徽、院训和学院精神的内涵和理念,继承学院优良传统,丰富学院校园文化,勇于进取,敢于创新,不断赋予院徽、院训和学院精神新的内涵。

 

 

 

附件:安徽安庆技师学院校徽、院训和学院精神使用规定

 

二○一五年元月十日

 

 

安徽安庆技师学院院徽、院训和学院精神使用规定

 

为加强对安徽安庆技师学院院徽、院训和学院精神的管理,规范使用安徽安庆技师学院院徽、院训和学院精神,根据国家关于无形资产管理的相关办法,现就安徽安庆技师学院院徽、院训和学院精神的使用规定如下:

一、学院各部门、各系部和师生员工在使用院徽、院训和学院精神时,必须按照要求规范使用,使用时应保持院徽、院训和学院精神的完整和准确,不得任意更改院徽、院训和学院精神的内容、图案形状、比例、结构、字体和颜色。

二、院徽、院训和学院精神的使用应遵守庄重、美观、大方的原则,不得用于一切有损学院形象的物品、场合及其它地方,不得悬挂和张贴破损、污损或不符合标准的校徽、院训和学院精神。

三、院徽、院训和学院精神的使用主体仅限于学院、学院各部门、各系部和全体师生员工。未经学校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院徽、院训和学院精神谋取利益。

四、院外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院徽、院训和学院精神,须向院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书面授权后方可使用。凡获准使用院徽、院训和学院精神的单位和个人须与学院签订合同。凡不履行合同有关条款的,学院有权暂停或终止其使用权,并视情况依法追究其法律和经济责任。

五、获准使用院徽、院训和学院精神的港澳台或外国企业、学校等机构或个人,在港澳台地区或境外使用时,不仅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还须遵守所在地区或国家的法律法规。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院徽、院训和学院精神进行违纪、违法活动。

七、学院各部门、各系部或个人在与政府、校外组织、企业、单位、公司或个人签订合作、转让、投资等项目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不包含无偿使用院徽、院训和学院精神的权利;明确未经学院批准,不得擅自使用院徽、院训和学院精神从事其产品的宣传和销售。

八、经学院批准有偿使用院徽、院训和学院精神的,按学院与使用者约定的有关协议执行。

九、学院各部门、各系部及全体师生员工均应维护院徽、院训和学院精神的权益,防止学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意侵犯者,学院将严肃查处直至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十、学院办公室负责院徽、院训和学院精神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审批与管理与院徽、院训和学院精神有关的商业活动,并有权终止学院内各部门、各系部和师生员工对院徽、院训和学院精神使用的不规范行为和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五年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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