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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纺织技工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1-05来源:安徽安庆技师学院浏览:85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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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规范有序的学校物资采购运行机制,规范学校物资采购及招标工作,提高学校物资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国家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有偿取得货物的行为,包括购买、定作、租赁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及耗材、实验配件及材料、家具、教材、图书资料、花草苗木以及为师生代购的物品等。

第三条 物资采购要确保学校发展的重点,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厉行节约,避免重复采购、盲目采购、超性能采购,保证所购物资性能先进,质量可靠,价格合理,效益显著

第四条 凡属于当年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采购物资,必须通过政府统一采购完成。政府统一采购目录外的物资,经政府采购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学校方可自行组织采购。学校所有物资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全年预算执行。超全年预算计划采购的,一般不予采购。如遇特殊情况急需的采购,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校长批示后方能执行

第五条 物资采购除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之外,对于采购金额较小的,可实行零星采购。对于特殊情况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进行。学校物资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零星采购两种形式。

第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本办法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采用零星采购方式重复采购同一品目或类别的货物,金额超过本办法规定的集中采购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但项目预算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调整的或依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批准采用零星采购方式的除外。

第七条 学校各项物资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与物资采购相关的学校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有亲属、朋友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供应商有理由认为采购工作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学校物资采购委员会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 学校物资采购与招标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有效、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遵章守法、审计监督的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学校的采购市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管理职责

第九条 学校成立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采购管理工作。由学校负责人担任组长,各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员组成。下设物资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办公室设在学校总务处,负责采购管理具体工作。

总务处是学校物资采购的职能部门,纪检检察科是物资采购的监督部门,财务科是物资采购的资金管理部门。

第十条采购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学校教学设备、办公设备、教材、图书、家具、大宗物品等物资的采购计划及项目招投标办法;

 (二)指导、协调与监督全校的采购招投标工作;

 (三)处理招投标的投诉;

 (四)处理招投标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采购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拟订学校教学设备、办公设备、教材、图书、家具、大宗物品等物资采购项目招投标办法;

 (二)负责组织开标、评标、询标、决标活动的实施,组织决标的准备工作,受理招投标投诉并提出拟处理意见;

 (三)负责组织市场调研、供应商的选择及资质审验、发标、商谈、公示、合同订立、核查、履约、违约等事宜;

 (四)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重大违约及特殊情况;

 (五)做好会议记录和保管招投标文件资料及归档工作;

(六)完成领导小组交给的其它有关招投标事务。

第十二条  招标项目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提供采购项目方案,明确采购物资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及主要技术参数;提供参考供应商基本信息;按政府采购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协助采购中心做好招投标工作。

学校所需教学用仪器设备,由学校教研培训部门会同使用部门统一制订采购计划、编制招标文件及提供相关信息;教材由教务科统一制订采购计划、编制招标文件及提供相关信息;办公设备由办公室会同使用部门统一制订采购计划、编制招标文件及提供相关信息;其它物资由总务处统一制订采购计划、编制招标文件及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学校逐步建立由校内外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具体负责评标工作。

  

第三章  招标范围

  第十四条  凡一次性采购计划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均须列入学校统一招投标采购。采购1000(含)以上至5000以下的物资,由使用部门提交采购计划,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核,学校负责人批准后交采购中心集中采购。采购1000千元以下的零星采购,由使用部门填写《安庆市纺织技工学校零星物资采购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学校负责人批准,采购中心备案后由使用单位自行确定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使用赠(捐)款进行采购的,由赠(捐)款人确定采购方式。

 第四章  招 标

 第十六条  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或学校要求进行招投标采购的项目,由使用部门按政府采购要求和第十二条的要求,编制招标采购计划,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交采购中心汇总,并上报学校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由学校组织专家论证后,确定采购项目,统一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由采购中心组织统一采购。

   教学培训部门根据学期教学安排编制教材、器材、工具等物品的采购计划。其它部门按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安排,编制全年物品的采购计划。对于每年有预见的、常规的用品(物品),各部门必须在上年度八月前将采购计划报采购中心。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的临时采购计划,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学校采购中心根据采购物资的类别,确定标段,发布招投标公告。15个工作日后,会同校纪检监察科对参加报名的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核,确定投标单位。同一标段,投标单位原则上不得少于3家。如需市场调查或实地考察,由采购办确定与组织。 

 

第五章  开标、评标、询标和决标

 第十八条  开标。在规定时间内和预先确定的地点,由采购中心组织公开开标,招标方、投标单位参加,校纪检监察科进行监督,开标后投标单位代表当场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评标。由采购中心组织评标。使用部门可派二名代表列席。组成的专家评标小组应按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用实名制评选出中标前二名候选人,任何人员不得对专家评选施加影响,评标意见和考察小组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  询标。由采购中心组织,使用单位代表参加,在校纪检监察科监督下,对中标前二名候选人进行询标,询标纪要由双方签字盖章,视同招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决标。采购中心根据评标专家组提出的意见,经讨论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用实名制评选出中标单位。如遇特殊情况,可做出暂缓决标或重新评标等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中标信息由采购中心发布,公示三天。若无异议,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如有异议,须在公示期间提出书面申述,由采购中心办受理,投诉期间暂缓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六章  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签订。定标后,由采购中心组织有关部门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事宜,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决标内容要求,如采购金额、品质、数量、供货地点、售后服务及违约责任等。

 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应向学校缴纳中标金额5%—10%履约保证金,中标单位履行合同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其保证金。

 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5日内,未能按时签订合同,视为自动放弃中标,采购中心报请学校负责人批准后,可将采购合同授予第二中标候选人。

 

第七章   物资的质量验收、入库、领用

第二十四条 所有采购的物资必须先进仓库,然后按以下程序进行。

1、物资的验收

①物资采购到校后,由采购中心组织物资管理部门负责人、使用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在校纪检监察科的监督下,根据合同内容,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单》(附后)。合格后在《入库单》上签字,仓库保管员方可入账;

②《入库单》一式叁份。保管员一份作为登入库账明细账的依据;总务处一份,一份连同发票一起作为财务付款的依据。

③供货单位出具的发票要求注明:数量、单价、金额、型号等;如一批采购物资较多时可采用附明细表的方式注明上述内容。

2、物资的入库

仓库保管员根据验收合格的物资登记明细账。并按物资的品名分别登记(含:数量、单价、金额、型号等),保管员在月底结出余额,与实物对帐,并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与学校财务部门对帐。

3、物资的领用

①领取物资时,必须填写《出库单》。《出库单》需部门负责人、领用人、学校资产管理员共同签字后,保管员方能发放

②《出库单》一式叁份。保管员一份(作为物资出库登账的凭据,并用作月底对账)、使用部门一份(用于本部门资产管理员登记本部门资产账)、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一份(用于对物资变动情况的管理和资产的入账)。

第二十五条 报帐的管理

(一)当物资验收入库后,采购中心凭《入库单》和购货发票、《申购单》、凡通过招标采购的必须附上《中标通知书》(缺一不可)后填写费用报销单,经有关部门和校领导处签字认可报帐。

(二)财务科根据本规定核实所有单据,手续完整的方可签字报帐。凡缺项的不予报帐。

 

第八章  合同付款

 第二十六条  付款。按“先验收,后付款”原则。一般情况下不支付预付款,待质量验收合格后支付80%—90%的货款,其余20%—10%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由使用部门确认无质量问题后方可支付质量保证金。十万元以下资金的支付,需使用部门、采购中心、纪检监察科的负责人签字,分管校领导审核,学校负责人批准。十万元(含)以上资金的支付,需使用部门、采购中心、纪检监察科的负责人签字,分管校领导审核,学校负责人批准。

 

第九章  合同审核

  第二十七条  合同履行审核。每年年底采购办须将本年度内签订的各项采购合同,向校纪检监察科书面出具合同履行自查报告,由校纪检监察科进行合同审核。

第十章  违规、违纪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刑律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招标采购规定进行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泄露内部应保密内容的或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情况;

 (四)在招投标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六)有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未按本办法中有关规定程序擅自进行物资采购,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并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通过招投标已确定中标单位(供应商)的物品,各部门不得另行选择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十章  其 它

 第三十条 因少数物资品种单一或要求特殊难以竞标的,经采购中心审核同意,报学校负责人批准后,由采购中心会同使用单位在校纪检监察科的监督下协商购买。

 第三十一条 采购中心根据本办法拟订招投标程序,经学校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采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