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公告 > 通知公告
教学质量规范与课时津贴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04-18来源:安徽安庆技师学院浏览:803 次
【字体大小:

安庆市纺织技工学校

教学质量规范与课时津贴暂行办法

 

为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全面控制我院教学情况,及时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实现教学质量的“动态管理”,在全校范围内形成自我控制、良性循环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特制定《教学质量规范与课时津贴暂行办法》,并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

 

一、教学质量规范

 

(一)备课环节的质量规范

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研究教材和学生的实际,认真备课,因材施教。具体要求:

1、必须根据课程性质、教学目的和任务要求编写教案。

2、在每次授课内容中,提出具体的教学目标和要求,明确教学重点和难点,设计科学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拟定切合实际的习题。

3、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提出启发学生学习兴趣、加强学生技能培养和提高教学质量的具体措施和方法。

4、充分吸收与课程内容相关的最新科研成果,密切关注学科发展动态,不断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保证教学内容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5、同一门课有多人同时开课时,若需集体备课,必须向教研室提出申请,讨论通过后,到教务处备案。集体备课必须体现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同时也要求教师有自己独立的思考。集体备课不是统一教案。

6、部分有条件的课程,经教研室同意,可使用电子教案,但必须在学期初做好完整电子教案,并交教务处备案。

(二)授课环节的质量规范

教师授课应重视对学生的管理,不能只讲不管。教学内容宜“少而精”,精讲原理、定理和例证,适度扩大信息量,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力戒平铺直叙或“满堂灌”的教学方式。具体要求:

1、在充分备课的基础上,准备好教材、教案、讲稿、课件、记分册等。如使用多媒体授课,应提前做好多媒体教学准备,并遵守学校《多媒体教室使用制度》。

2、正常情况下,教师调课须提前一天通知教务处,经教务处同意后方可调整。教师之间不得私下调课。

3、教师应关心学生的听课情况,了解学生的知识接收度,并及时调整教学方法。

4、对学生迟到、课堂违纪等现象应加强管理和教育,维持良好的教学秩序,对缺课的学生要了解缺课原因,并及时向班主任通报情况。

5、按时上、下课,严禁提前下课离岗。计算机课、形体课、体育课和在多媒体教室授课,教师应提前到教室组织学生进入教学场地;每门课下课前要点名,并将缺课和早退学生名单书面告知班主任。

6、上课时间不得同意学生外出做与教学无关的事项。

7、在讲解过程中要做到思路清晰,逻辑严密,语言生动;授课中须突出重点,强化难点,理论联系实际;板书要清晰,做到文字工整、图表规范;仪表端庄,衣着整洁。

8、对于学生作业中较为普遍的问题,应及时在课堂上给予指导,以查补讲课中的疏漏之处。

9、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对学生进行正确的思想教育,要讲师德,重师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作业环节的质量规范

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所选教材,精选足够数量和适当难度的习题,要求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并及时批阅,返还学生。具体要求:

1、教师布置作业,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及课程的特点做到目的明确、数量足够、难度适当。

2、教师批阅作业必须认真仔细,对于错误的答题要指出具体错误所在;批阅过的作业要有批改时间记录。

3、对抄袭作业的学生要进行严厉批评教育并记录备查。

4、原则上每次课后都要布置作业并认真批阅。根据课程情况,每学期教师批阅作业次数不少于15次。语文和应用文每学期作文不少于4篇、计算机类每学期实验报告不少于10次篇,每篇均认真批阅。

5、体育、形体、三化课每学期均安排适当的考核考试,且有成绩记录。

(四)考试命题的质量规范

1、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的特点、要求和教学实施情况,研究和确定命题范围、题型和命题方式。

2、试题的覆盖面应包括课程的主要内容,重点考查学生对该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情况,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3、试题表达要清楚、完整、准确、简明,同一套试卷中,试题类型不宜少于四种(如填空题、名词解释、选择题、简答题、计算题、判断改错题、论述题、案例分析或其他类型的综合性题等),分值分布要合理,试题难度要适当。同一试卷不得重复使用。

4、任课教师根据教学要求和具体的命题要求命题,且应同时命出两套难度、份量适中的试题,做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试题按要求以电子稿的形式交教务处,考试题目由教务处从中选取。

5、高考班试题应当按照高考试卷模式命题,有条件时可外请教师出题,实现考教分离。

(五)考试和考核的质量规范

1、考试、考核是检查学生对所学课程的掌握程度和衡量教师教学效果的主要手段,按照期中、期末考试和平时测验的做法,分理论和技能两种类型。

2、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教务处根据课程开设特点、要求和教学实施情况,研究、确定考试种类和方式,可选择闭卷、开卷或笔试、口试等。

3、考试时间:中职类理论课程为90分钟,技能课程按需确定;高考班按照高考规定。

4、每场考试均应严格监考。期中、期末考试时,学生座位要分散排列,安排两位教师监考,并要认真填写监考记录,由教务处存档。

5、每次考试成绩均应记录入学生成绩记分册,且做好试卷分析,于学期结束前送交教务处存档。

(六)学生实训、实验环节的质量规范

1、实训课要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编制实训计划。实操内容较多,实操性比较强的专业应提前编写完整的实训计划,并交教务处备案。

2、实训计划要有明确的项目、目标、时间、场所、指导老师以及实验器材的系统安排。

3、实训课教师必须严格执行实训室管理制度,组织管理好参加实训的学生。没有教师的带领,学生不得进入实训场地。对学生在实训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操作,实训教师要及时纠正、教育。课间休息时段,实训教师不得离开实训场地。

4、实训室管理人员有权停止存在严重违反实训室制度的班级实训,直到该班级经过整改能够遵守实训室相关制度,方可进入实训室实训。

5、实训课后要有记录。实训教师对实训器材使用后的情况,在每次使用后要作出完整记录。

6、要有规范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既可选用已有的,也可根据实验课程自身特点和要求,组织具有丰富经验的教师编写。

7、实验报告要用规定的实验报告纸书写,要真实反映实验结果,不得伪造。实验室的每个实验项目都要有标准实验报告,由相关教研室组织有关教师和实训技术人员编写和审定。

(七)教学质量改革与创新规范

为适应国家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的要求,把学校建设成为改革创新的示范,提高质量的示范,办出特色的示范,教师教育教学工作要在坚持上述六条质量管理基本要求的基础上,牢固树立改革、创新思想,与时俱进,积极投入到国家示范学校建设工程中,具体要求如下:

1、努力改革所授学科的传统教学模式。依据学科特点,积极实施一体化教学、多媒体教学、仿真模拟教学、体验式教学,努力探索以任务为引领的项目式教学和案例教学。

2、积极参与所授学科的专业课程体系改革,认真开展所授学科校本教材的开发与编写;努力实现专业对接产业,课程对接岗位,教材对接技能;切实做到基础课为专业课服务,专业课为技能实训服务,技能实训课为学生就业服务。

3、教师要主动适应学校“双师”队伍建设要求,积极向“双师”方向转变与发展。要积极参加省、部级专业骨干教师培训、高校培训以及校本级培训;积极参加学校“教师入企锻炼行动”,为学校实现“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总体目标作出贡献。

 

二、课时津贴标准

(一)、凡具有教师资格的老师都必须上课,因身体和年龄原因无法上课,需提供书面报告并经分管校长批准后交给教务处存档。

(二)、规定课时的具体层次为:

1、专职教师每周十课时;

2、班主任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每周八课时;

3、既担任班主任又担负行政部门工作的人员每周六课时;

4、中层正职、副职每周四课时;

(三)、课时津贴标准:

1、在规定课时范围内,每课时津贴为6元;

2、每周课时超过第二条规定的部分,发给超课时津贴,每课时16元;

3、假期(包括周末和寒暑假)期间,学校安排培训,每课时20元(包括交通费);

4、外聘教师上课,每课时1520元(包括交通费);

5、学校安排外出上课及临时培训的,计入总课时;

6、教师上班期间原则上不准外出代课,若外出代课甚至影响学校教学的,学校将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

7、课时津贴每月结算一次,学期结束总结算。

(四)、其他方面:

1、教师上大课(60~100人),按1×1.2系数计算课时;

2、高考班教师上课,按1×1.2系数计算课时;

3、班主任负责本班主题班会,每周按1个课时标准,计入总课时;

4、教师出卷,每门试卷按2个超课时计算;

5、教师阅卷,每班级试卷按2个超课时计算;

6、教师监考,1.5小时以内的按10元/次计算;2小时按15元/次计算;2.5小时按20元/次计算;

7、担负双课头教学任务的,每周增加2个课时,计入总课时。

 

三、教学质量保证处理程序

(一)教务处应制定并认真填写教学质量考核检查表,每学期按期中和期末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报教学副校长并送有关科室存档。

(二)对没有严格遵守本教学质量规范的教师,该教师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发现或接到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处理,责成有关责任人限期解决或整改。

(三)课程所属的教研室(基础课教研室包括文化课、公共课及形体、三化课程等)负责人按整改期限进行检查,如不合格,应责令继续整改直至合格。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及最终结果上报分管教学副校长。

(四)任课教师执行本教学质量规范的情况与其聘用、评优、职称评定和续聘挂钩。

 

 

此暂行办法从2013年4月份起执行

 

 

二○一三年四月